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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和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统计数据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的;(七)对揭发、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乡、镇已设立医疗机构的,可以不再新设立计划技术服务机构;但应在其医疗机构内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业务指导。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对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由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分期缴纳。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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