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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应该承担。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首先,这一约定属于保证无疑,不能因为合同中约定“以自有的全部合法财产”承担责任,便认为是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所以,如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话,的确可以推定为六个月。 此外,你父亲的保证从合同中的约定来看,应当属于一般保证,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此为先诉抗辩权。因此对于厂房的起诉,你父可以此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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