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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诉讼费用的承担是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 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
打官司的诉讼费用的承担是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 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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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先是原告垫付的,之后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调解,一方愿意承担的一方承担,不愿意承担的一般一人一半。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7、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 8、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 9、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如果您起诉要求离婚,您作为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该费用只是“预交”,最后并非全部由您承担,届时您可和对方协商如何分担。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遵循以下原则裁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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