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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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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贷款目的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终止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贷款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可以按照协议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借款人应当定期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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