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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为工伤。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
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伤亡能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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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运输公司受雇驾驶员事故死亡的,车辆挂靠的单位作为车辆管理和车辆营运利益的承受者,应在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承担连带赔偿损害后果的责任。
若与被挂靠单位还签订了劳动合同,由被挂靠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且受被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那么被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关责任
算工伤,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车主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规定,货车挂靠工厂,驾驶员送货到工地,卸货中受伤,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车辆实际所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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