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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也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则性质...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有: (一)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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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债务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将脱离债务关系,其地位由新债务人替代。现实中,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进行代为清偿的,我国相关法律在这方面早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条件规定,只有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进行代为清楚。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未清偿的行为。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热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第三人代为清偿需要债务人同意,如果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是债务转移的,则还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该转移行为无效,债务转移的,其从债务也一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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