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刑事档案不能消除,除非是误判的刑事案件就可以申请上报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刑事拘留的刑事档案不能消除。 刑事档案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事档案不能消除,除非是误判的刑事案件就可以申请上报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应该永久保存,无法消除。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同时,根据《婚姻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刑事拘留的刑事档案不能消除。刑事档案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公安机关发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况:无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检察机关发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发出的无罪判决的拘留、等待审查、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经调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撤销案件:(1)无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着轻微,危害少,不认为是犯罪的;(3)如果犯罪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限(4)赦免刑罚的;(5)如果嫌疑犯死亡,(6)其他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4人已浏览
794人已浏览
327人已浏览
2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