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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档案不能消除,除非是误判的刑事案件就可以申请上报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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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应该永久保存,无法消除。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同时,根据《婚姻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刑事拘留的刑事档案不能消除。刑事档案一般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的记录。又称犯罪记录制度,一般是指我国法律中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档案,一般存放在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包括以下情形:因无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如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经调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无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三)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四)特赦免刑罚;(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 一是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 二是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有案可查。 三是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人再次出现违法甚至犯罪时,作为其曾经的经历,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所以,案件材料是不会自动消除的。除非被处理人死亡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会作为过期档案处理掉。如何消除行政拘留记录有人说可以消除违法记录,肯定是骗人的。因为违法记录及涉及到办案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系统信息管理人员,如果违法操作会有多人受到行政处罚。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公安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安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档案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安专用文件材料,公安档案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都有保护公安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公安档案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档案业务受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公安档案工作。公安档案数量较大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含地级)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建立公安档案馆;没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公安档案室。有公安档案工作机构的可以与公安档案馆(室)合署办公。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有公安档案工作机构的可以与公安档案室合署办公。建立公安档案馆,由本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档案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公安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七条公安档案工作人员除应当具备人民警察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新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第八条公安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下列工作:第九条公安机关形成的各种公安专用文件材料及其声像材料、资料,凡属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由材料、资料形成的部门按照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收集齐全并负责整理,定期向本级公安档案工作机构归档,由公安档案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条公安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管理细则由公安部制定,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安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公安档案统计制度,对公安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涉密公安档案的管理及档案密级的变更、解密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安档案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公安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备设备,库房内保持清洁和适宜的温度、湿度。公安档案馆的库房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库房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不断研究和改进公安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逐步实现公安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安档案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特点、密级,确定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保证档案的安全与方便利用。 第十七条在公安档案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主管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凡在公安档案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档案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安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首先需要知道的是档案是不会被消除的,只要有了案底就会在相关部门进行留存,但是这些处罚决定不是所有人都能看见的,只有公安机关等单位才有权利进行查看,它并不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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