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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个人专属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进行分割的...
身体伤害获得的赔偿款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在分割范围之内。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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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受损害方的个人财产。依据:根据《婚姻法》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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