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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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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采纳
商标许可人权利和义务: 一般地讲,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他们之间依法自行设立的,规定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之中。在实践中,商标许可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许可人依合同的约定享有收取商标许可费的权利;有监督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被许可商标的权利;以及在被许可人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收回商标使用权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与此同时,许可人有适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被许可商标的义务;有保证被许可人不受任何商标侵权控告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对于独占许可的,许可人自己应当停止使用并且不再许可他人使用;对排他许可的,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 商标被许可人权利和义务: 被许可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约定的注册商标;对于独占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以及其他人不再使用被许可商标;对于排他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不再将被许可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有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义务,有不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制使用被许可商标的义务,发现商标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许可人查处商标侵权。 另外,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一)使用注册商标(二)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三)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四)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五)商标专用权人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应与被许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向商标局申报,商标专用权人应当监督被许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六)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应当与受许人签订合同,向商标局申请,受许人应当保证该使用的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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