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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对于哺乳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女...
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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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法》规定: 1.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3.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 (1).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2).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 (3).有二十名以上幼儿单位应设托儿所。 4.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导读——女职工们、准妈妈们你们清楚每天一小时的叫授乳假,产假后的6个半月叫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规定如下: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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