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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国内的报刊为人民法院报)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送达。 除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
1,看是否同意离婚。2,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是否有自己的意见,调解的时候可跟法官阐明。3,涉外离婚调解离婚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1、涉外婚姻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要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 2、如果是协议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 3、如果是诉讼离婚,可直接向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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