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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的过失含义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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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并不是所有的共同执行犯罪中的执行人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执行人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以发生一定纺织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来说,共同犯罪只有复杂的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几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执行犯罪行为的要求不同,在判断共同执行犯罪中止时,该原则也同样适用。在强奸罪、逃亡罪等行为犯中,一个执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执行犯只有一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如果共同犯有终止犯罪的意图,只要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就不能制止其他共同执行犯的犯罪行为。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了合力热促进共同犯罪的发展。在这种合作的作用下,所有共犯的自身犯罪行为必然包含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因此,任何共犯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上任何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完成,如果只视为执行犯罪行为的完成,就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特征。对此类共同犯罪实施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把握,应当与结果犯罪中止成立犯罪的条件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对共同执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不能机械化的,绝对的理解是,犯罪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共同执行行为的整体性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果以结果犯罪中止标准要求行为犯罪中止,犯罪者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一定会消除,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差异对待精神。
共同犯罪案件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一人决定放弃犯罪,极力劝说其他人也放弃犯罪,若其他人接受了劝告,全部都放弃了犯罪,那全案都是按照犯罪中止处理的。若其他人没有接受劝解,但本人在实施犯罪中途放弃了犯罪的,本人不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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