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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一人决定放弃犯罪,极力劝说其他人也放弃犯罪,若其他人接受了劝告,全部都放弃了犯罪,那全案都是按照犯罪中...
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犯,首先应弄清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形式。在此着重讲一下其形式,按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的标准,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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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一人决定放弃犯罪,极力劝说其他人也放弃犯罪,若其他人接受了劝告,全部都放弃了犯罪,那全案都是按照犯罪中止处理的。若其他人没有接受劝解,但本人在实施犯罪中途放弃了犯罪的,本人不构成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如何评价上述各观点呢本人认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相对独立性;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中止的特性。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是根据自动性彻底新以及时空性来进行一个不同的判断,比如说具有这样的一种放弃是在犯罪过程当中进行的,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1)二人以上; (2)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的犯罪行为。 从形式上看,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从实质上看,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在它比单独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分析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应该将共同犯罪理论与犯罪中止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众所周知,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彼此配合去实施犯罪,每一个犯罪人都知道他人与自己在配合一起实施犯罪,从而更坚定了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而且,从共同犯罪的行为结果来看,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更容易得逞,并且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比单独犯罪要严重的多。因此,对于共同犯罪,我们更应该启动犯罪中止这一刑法制度,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便更好地完成刑法的任务和实施刑罚的目的。但共同犯罪毕竟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其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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