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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破产抵销权有以下限制:1。行使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抵销权有以下限制条件。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第40条第1款规定,的债务人在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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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抵消免除双方的债务,双方是同等受益的。也就是说,以抵消的方法实现清偿的结果,与双方分别向对方履行给付的结果是一致的。但是在破产的情况下,破产债权人与破产财产由破产抵消所受的利益是不均等的。因为,破产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获得不是额清偿是正常的,而破产财产向它的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获得的清偿则应当是足额的。所以,破产抵消所实现的清偿结果与各自分别清偿的结果是不一致的;前者有利于主张抵消的破产债权人而不利于破产财产,因而不利于全体破产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这种情况,导致少数国家(如法国)的破产立法不允许破产抵消。
首先什么叫抵销,这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以各自的债权充抵这一个等额的一个相互抵销的一个情形。这一个抵销制度是在我们的第99条是存在这个法律的一个规定,主张这一个抵销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这一个双方的互为这一个有这个合法的一个债权。第二、这个产生的债权应当是已经期满了。第三、应当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满足了上述条件的才会产生这个抵销的一个行为。
破产抵销权有哪些限制?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是: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即破产企业债权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的,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新取得的债务不得进行抵销。因为,允许该种情况的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可能会以极低的价格受让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既免除了债务人对破产人的负债,又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的不公平的后果,违背破产法设立抵销的宗旨。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由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受偿的份额一般很低,法律若允许债权人将该负债与其破产债权相抵销,则意味着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优先或全额清偿,违反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比如继承,或者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原因(比如1年前双方已订有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负债的,不在此限。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破产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有权就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进行清收,清收回来的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如果允许第三人在明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或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以所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其所负债务进行抵销,则意味着既免除第三人的偿债义务,又使其债权得到优惠性清偿,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因此也在法律禁止之列。4、其他抵销限制如破产债权人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其所负债务抵销。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之债权、债务均应具有强制效力,破产债权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具有强制力的债务相互抵销。破产债权人因侵权对破产人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破产企业出资人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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