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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况下量刑规则为先就未遂部分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确定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确定...
(1)既遂额和未遂额均未达到犯罪构成起点额,但二者之和达到了犯罪构成起点额,应按二者之和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由于未遂额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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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需要确定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二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开始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成功的,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两高”于2011年公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诈骗刑事案件解释》)之前,对于数额犯,实践中一直以既遂未遂的总数额作为犯罪数额确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将未遂部分作为未遂情节对全案适用。《处理欺诈刑事案件的说明》决定了不以总额为犯罪金额选择法定刑罚幅度,而以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罚幅度选择一重处理原则。该说明第六条规定,欺诈既遂又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根据处罚重的规定达到同样量刑幅度的,以欺诈罪处罚。因此,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贯彻择一重处罚的原则,不能以犯罪总数额或者一概以既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时,应当先对未遂部分作出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择一重确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量刑不是一样的,不管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属实,就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既遂和未遂的情节只适用于刑量的认定上。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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