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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行为既遂与未遂部分并存可以如何量刑

2021-10-20
在“两高”于2011年公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诈骗刑事案件解释》)之前,对于数额犯,实践中一直以既遂未遂的总数额作为犯罪数额确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将未遂部分作为未遂情节对全案适用。《处理欺诈刑事案件的说明》决定了不以总额为犯罪金额选择法定刑罚幅度,而以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罚幅度选择一重处理原则。该说明第六条规定,欺诈既遂又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根据处罚重的规定达到同样量刑幅度的,以欺诈罪处罚。因此,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贯彻择一重处罚的原则,不能以犯罪总数额或者一概以既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时,应当先对未遂部分作出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择一重确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

相关法规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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