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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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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宅基地面积计算:(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体外包为界,接缝以墙体或柱体为界;(2)选择的阳台和楼梯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建造;(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楼上农民的分摊面积是一半,其馀是共用面积;(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公开有偿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有偿出让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1、村委会应当为本村村民划出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2、你两年未动工,依法村委可以收回,但如属于特殊情况,村委不能收回。村委收回的应当再次为你划出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3、92年的审批手续,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仍然有效。4、因此,建议你将土地闲置原因形成书面材料并搜集相关证据,向当地政府反映,也可以向县政府土地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1、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2、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3、区、丘陵地区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有耕地的适用本款⑴、⑵项的规定。 该办法第五十 二、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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