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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是受贿罪。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是受贿罪。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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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设立受贿罪。受贿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他人财产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看回扣性质。即该回扣是否来源于正常的经济往来。当有关人员在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违背价值规律,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就是一种非法的、虚假的经济行为,是假借经济活动之名,行侵吞、骗取公共财产之实。这种情况下,故意提高或降低的那部分货款的所有权,仍应归所有人所有而非归对方所有,如果行为人以回扣的名义非法据为己有,应以贪污罪定罪。 2、看回扣的支付和获取的情况。在经济往来中,对方给予的回扣可能是支付给个人,也可能是支付给单位。如果是支付给个人的,当然是构成受贿罪;如果是支付给单位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据为己有,则应以贪污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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