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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单方起诉离婚,女方可以委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之一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司法所不可以作为代理人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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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房之事均已超过其民事行为能力之范围,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为之。因此,在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单独购房时,合同上签有未成年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二人的姓名,但法定代理人在签署自身姓名时须明确表示自己是作为法定代理人代替未成年子女在合同上签字,否则少了个“代”字,商品房销售合同将变为未成年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签字,所购房产也将成为未成年子女与法定代理人共同共有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庭的义务,同时还允许有例外,即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这里的“特殊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释明。司法实务中,通常比照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是指: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不可以,因为每个人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当事人应当分别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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