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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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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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