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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强制收购:(一)已另行购买或者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住房的;(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的;(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者给予减免收费。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涉及的收费不得高于建设成本。除此之外,小区内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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