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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驶入主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按照出口预告标志,进入...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发现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隐患及时排除或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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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不得有下列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二)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三)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四)故意堵塞收费道口;(五)辱骂、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六)以各种非法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或者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七)破坏收费设施;(八)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50米。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高速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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