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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刑事案件后,案件符合无犯罪事实;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原犯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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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撤销案件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少,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况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撤销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嫌疑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的嫌疑犯被逮捕,应立即释放,发行释放证明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报上级领导审批,然后写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正在处理直接受调查的刑事案件,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于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定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撤销案件通知书》,并报送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公安局是否撤销案件,要看实际情况,比如在刑事立案后,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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