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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约定仲裁。专属管辖是法院对于审判权的划分,而仲裁并不属于司法程序,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定,双方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条...
专属管辖的案子可以约定仲裁。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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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有二: 其一,《民事诉讼法》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规定直接冠以专属管辖名称。该条虽然是在有关国内诉讼管辖权章节中做出的,但通常也认为其同样适用于涉外案件,亦即此三类案件属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之内,别国法院无权受理。 其二,《民事诉讼法》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而言,仲裁是专指民商事纠纷的仲裁,不包括劳动仲裁,本文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谈仲裁的管辖。仲裁案件管辖不受级别、地域的限制,没有专属管辖的问题,也不受法律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的限制,即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只对法院受理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对于仲裁案件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继承纠纷、与港口作业有关的纠纷、与破产债务人相关的案件等,都可以约定仲裁管辖,不受管辖地和案件的专业性质的限制。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和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的独特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因此,专属管辖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不排除仲裁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管辖。管辖权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当然其他民事关系略有不同如合同关系可以是合同履行地,意味着只有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这个双方当时人是不可以选的。但是可以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形。《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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