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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妇女案件没有证据的处理办法: 1、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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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对男女进行猥亵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妨害风化罪中猥亵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行为人不分男女、老幼、已婚或未婚等,均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或行为客体。行为人必须有强制猥亵的行为,即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进行猥亵的行为。“猥亵”指奸淫行为以外一切满足自己性欲,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伤风化的色欲行为。某些违反自然的变态性交行为,如兽奸、鸡奸,或同性间的性交行为等,也可构成猥亵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强制猥亵的故意。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所谓猥亵妇女,首先从主观上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性欲的倾向,客观上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妇女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也可能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强制猥亵妇女罪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刑法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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