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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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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1、办理条件: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共同到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①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④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①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②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④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①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①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②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③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④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符合办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报县(县、区)局审批后办理。
改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只要有合理的更改姓名的理由,并能提供相应的资料的,都可以改名字; 2、需要带上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以及准备申报孩子户口的一方的户口本; 3,去户口本所在地派出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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