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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以书面交房通知交付使用递交钥匙为准。开发商应当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购房者进行验收,查验建设工程质量检...
根据规定,商品房交付的标准主要有四点。包括: 1、需要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就包括消防方面的证明和环保合格的证明。 2、需要取得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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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的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规定,商品房交付的标准主要有四点。包括: 1、需要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就包括消防方面的证明和环保合格的证明。 2、需要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3、已经完成对商品房面积的最终测绘。 4、商品房的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商品房交房的法定标准:该商品房应获得单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以及规划、消防、人防、燃气管道、电梯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最后应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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