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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审判员属于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的法官共有四等12级,具体来说,刚被任命的助理审判员基层...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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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出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问题是这样的,全国各省的规定略有不同,你可以查询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2017年最新版),上面说的很清楚。
1.其一,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助理审判员”,不是法院内部人员的行政级别称谓,而是可以完整地、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的审判职位称谓,因而可以与“审判员”一样,出现在裁判文书的署名栏中。 2.其二,当助理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时,须经法定程序,其职务性质也只是“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尽管如此,此时的助理审判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审判权。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什么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在实践中,首先各地一般都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具体数额则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来改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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