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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雨应该是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房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就保修范围、保修...
关于房屋漏水的赔偿问题,首先就是要找到侵权者,是开发商、住户还是物业,如果是住户的话,受损失一方可以与住户协商,看是否能就赔偿数额和对方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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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因楼上雨水浸坏楼下墙面的情况,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最终责任归属于房地产开发商。 不过,如果您现在的这个房屋应经完成登记过户,房屋产权人从法律意义上也已经明确是您,您楼下的住户是有可能向您主张索赔。 所以建议您对于楼下住户的损失和房屋的这些质量问题,尽可能搜集保留好证据,以方便您之后应对楼下住户的赔偿请求和向开发商主张承担房屋质量纠纷引起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话一般要先到村委进行申请申请重建需要有产权证的
出租房屋漏雨损失谁来赔2001年7月20日,穆某与某阳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阳光公司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幢仓库租赁给穆某使用。合同签订后,穆某将自有的价值30万元的家具存放在该仓库内。不久即2001年的8月28日至8月31日,天降大雨,因仓库周围及仓库没有合格的排水、防水设施,仓库房顶又漏洞连连,致使雨水上泄下灌,将穆某库存的家具大部分浸淹在雨水之中。但某阳光公司认为是不可抗力、天灾人祸,拒绝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穆某没有委托有关部门对8月28日至31日的大雨,房屋质量,家具损失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此,原告穆某认为其家具受损是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雨水渗漏所致的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经本院实地勘查,发现该房屋墙壁和屋顶均有肉眼能见的缝隙,勘查当天有小雨,讼争房顶就出现漏雨现象,由此说明讼争房屋本身存在明显质量瑕疵,防水功能较差。而上诉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广东省气象档案馆出具的雨量表显示,2001年8月28日至31日广州市均有降雨,其中8月31日降雨量最大时达到每小时43.2毫米,依此可以断定,在2001年8月28日至31日间讼争房屋确存在漏雨的现象,上诉人在讼争房屋内存放的物品必然会被雨水弄湿。”“现被上诉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司存在免责事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消原判。改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租赁期间房屋裂缝谁负责原告已提交的证据证明,8月28日至31日天降大雨的事实;被告出租的仓库在排、防雨水方面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原告库存家具被雨水浸泡遭受损失的事实。这些事实的存在,足以说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按合同的性质而正常使用的出租房屋,否则雨水怎么会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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