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2.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以石家庄为例,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通知指出,石家庄市住建、工商、价格、通信、金融、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此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房地产中介行为规范有: 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遵守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3、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4、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依法交纳税费; 6、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4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