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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因为劳动者个人的原因造成公司的损失,劳动者辞职后,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劳动者给用人...
因为劳动者个人的原因造成公司的损失,劳动者辞职后,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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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之间没有财务纠纷和认识纠纷,员工主动离职公司是不需要补偿。 第根据劳动法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员工辞职之后,又索要赔偿的,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司法实践中,员工以其它理由或者没有提交理由提出解除合同之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过错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七、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之后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为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能否支持答: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28.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员工辞职如果单位克扣工资,员工可以选择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协商不成或者双方不愿自行协商的,可以进行调解,双方也可请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 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另外,劳动者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处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非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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