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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可以在离婚诉讼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过错方可能给无过错方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迫害。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在时,无过错方可以依法向有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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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过错方可能给无过错方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迫害。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在时,无过错方可以依法向有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无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一审时没有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诉请求的情况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的一审中不同意离婚,故而也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由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比如分居满两年,法院也会判决双方离婚,即当事人经常提到的“会不会硬判离婚”。当然硬判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是当事人对一方要求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离婚的一种描述,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离婚不过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较小,案件难度又比较大,当事人自行完成诉讼有一定难度,如果委托律师,则有一定的经济支出,故而不少当事人都选择了偃旗息鼓,放弃离婚后再提精神损害赔偿。(二)无过错方一审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二审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一审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离婚后,二审才提出,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审判制度,二审不能直接审理一审没有审判的诉讼请求,只能就此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不可以直接判决,否则就违反了二审终审制。所以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单独提出诉讼。离婚协议书三、无过错方能否不离婚只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应当在同意离婚的时候,一并要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无过错方不同意,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当然这里的感情破裂可以理解为没有走完诉讼程序,并非是真正的感情状况,那么只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换而言之就是无错过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实际上无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这个请求提出的前提就是双方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未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这一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既然选择了离婚,那么夫妻双方的这一段感情生活就会面临着裂缝,如果一方有过错而伤害另一方,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就应该受到赔偿。离婚不仅会牵扯到财产分割问题,还会面临小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所以夫妻双方在进行离婚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
婚姻无过错方不能起诉第三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第三方不是赔偿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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