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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
被取保候审人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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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等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七十一条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 (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照交执行机关保管。 犯罪嫌疑人、被告违反前两项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改、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金、监视居住、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等待审查的嫌疑犯,被告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2)地址、职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送信息时立即发生事件(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供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事件情况命令等待审查的嫌疑犯,被告人不得遵守以下规定(1)进入特定场所(2)与特定人员见面或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4)护照等出入境证明书、驾驶执照交给执行机关保存。被保释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项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区分情况,命令嫌疑人后悔,再次缴纳保证金,提交保证人,监视居住,逮捕。违反审查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嫌疑犯、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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