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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按购房合同来办理产证。像你们的这种情况,购房合同时老公名字,而且是婚后购买的,一般产权人是他的名字,但房产证后面附记栏会登记配偶你的名...
可以不一致,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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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所以签购房合同时应当写两家,办理的房证上也应当两家的名字,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至于费用,应该咨询下房产登记管理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理。
签订住宅预约书的效力:预约书是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合同即商社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认购合同是协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来签订确定性合同的书面承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基本的区别是,预约合同只能要求对方诚实的谈判,履行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本约内容。在审判实务中,原告经常根据预约书,向法院命令被告履行房间交付,最后被驳回诉讼请求,是因为交付商商社不是预约书的内容,而是交付商社的买卖合同。预约书是学理上的预约谈判,即使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双方当事人也不受其约束,他们只承担继续谈判直到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征是当事人违反诚实谈判义务,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能强化具备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尤其是开发商不能利用自身优势,免除自身责任或加重买家责任。三是继续谈判的义务,除非有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原因,否则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诚信的义务,继续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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