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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不动产登记面积变更的相关回答。通知明确,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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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能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到相应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以房产办理抵押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已经成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局的,可直接到不动产登记局进行办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申请变更分为三类:一、按照规定,如果发生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二、要是因为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三、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大家需要知道的是,不动产登记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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