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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状4、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91.00元; 5、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加班费4252.50元; 6、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6982.00元(3491*2); 7、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2011年7月9日至2012年2月14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8、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南通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7月21日收到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另行公正判决。 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因其未办理医疗保险而给原告造成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2964.00元 3、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24437.00元(34917) 4、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91.00元。
原告:,女,身份证: 住址:市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15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未计的加班费3000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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