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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季家镇、高坪镇、古龙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其余镇街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7000元。(二)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二、调整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农村房屋补偿。农村房屋补偿按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18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按附表2所列标准执行。三、调整临时过渡费标准临时过渡费标准按每人每月260元计算,超过两年每人每月增加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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