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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强制执行的那就是应该的,如果是原告私自卖的那么目前一般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可以去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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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理所当然的,原告擅自出售的话,现在一般没有这个权利,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出售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价格评价。评估机构经当事人协商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也就是说,拍卖前法院必须通知原告选择评价机构。此外,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还规定,拍卖机构也是原来的,被告协商后经法院审查确定。综上所述,法院在拍卖房地产前必须事先通知原被告双方。原被告应参与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选择。
如果不是你自己的原因(比如疏于保管,没有保管措施等),这个赔偿当然对你是不合理的,这只是公司挽回损失的方法。公司如果无法确定原因,正常的途径应该是首先报警,请公安查实是谁偷盗的,由偷盗人承担责任。如果公司非要你承担责任,首先你可以向公安报警,请公安查实到底谁偷盗的。其次,如果公司扣了你的工资,你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如果公司以其他方式收了你的资产作为赔偿款,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返还。当然,如果你确实有保管不力的因素,你可能还是要承担部分责任的。
1、如果查实开发商已经办理了购房人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转让给购房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2、如果查实开发商的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则购房人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房产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购房人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等损失。当然,由于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权益,此时,开发商已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抵押,因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对所购房屋进行解押。否则,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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