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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作为动产,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其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2、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买方因交付而取得车...
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买车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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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二)赔偿义务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有两种:1。侵权直接责任人:即交通事故当事人(自然人);2、侵权间接责任人:即依法应当对侵权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赔偿义务人范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包括:1。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等在道路上从事交通相关活动的人员;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所在单位;4、事故车辆所有人:根据受益人承担损失的原则,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车辆运行的实际控制者和受益人;5、违反安全义务的施工单位或道路管理单位;6、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车辆生产销售单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出租机动车而承租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的保有人应为出租人,由其承担所谓的危险责任。至于承租人,则仅仅承担过错责任。其理由在于: 首先,出租人收取租金,获得运行利益,因此其对于汽车的运行有享有利益。出租人并不因出租而丧失对机动车的支配,仍然享有支配权。因此基于运行利益说与运行支配说,应当将承租人认定为机动车的保有人而承担危险责任。而承租人仅为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其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负过错责任。 第二,如果承租人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且出租人无任何过错,那么两者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出租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租人进行全部的追偿;如果出租人也有过错,如机动车的刹车系统存在缺陷而未及时修理等,那么因出租人与出租人的共同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构成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应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部再按照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分摊
一是,车辆在没有完成过户之前,到车管所的路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原车主和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车辆虽然在手续没有完成过户,但是车辆的使用权和车辆的转让款已经完成了转移,受让方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就应该由受让方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连环购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同一机动车被多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都未办理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使用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从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可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担责,与是否过户无关,只与使用人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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