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关于承包农村土地需要来说: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收益现值法。根据评估土地过去的实际收益状况和未来预期收益情况,测算流转期间的净收益,运用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评估土地的净现值,并以此评估流转价格。 市场比较法。在评估土地流转价格时,参照相同或相近类似的土地产出价格进行综合评估,计算确定土地流转评估价格。 其他评估方法。评估机构也可以采取询价、测评和专家评估等其他有利于评估的方法进行土地流转价格评估。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以下情况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补换发: (1)第二轮延包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内容没有改变的,可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第二轮延包期间依法承包土地但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第二轮延包后颁证不规范的,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和承包土地实际面积发生变化的,在变更登记的基础上,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内,承包户分户且要求分割原承包土地分别由子女独立承包经营的,并且没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具体范围: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已完成二轮土地延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新证; 已经进行二轮土地延包,但承包不足30年的,一律在延长至30年的基础上换发新证; 未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工作,并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换发新证; 超5%限额预留机动地和实行“两田制“的村,要在按照均田原则发包到户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换发新证; 对适宜家庭承包“四荒”(荒山、荒沟、黄丘、荒滩)地应优先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经营并颁发新证; 二轮土地承包后因依法征收、征用、退耕还林等原因使承包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或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以及其他原因使承包地发生变动的,要在换证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据实变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3人已浏览
577人已浏览
421人已浏览
1,3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