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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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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偷录的录音、录像资料能否作为对方婚外情的证据要根据偷录人偷录的方式和地点来确定。如果偷录人私自在第三人家安装录音、录像器材录取配偶与其有婚外情的录音、录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偷录到的录音、录像资料虽然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也能反映配偶一方有婚外情的事实,但是由于它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所以它的证明力就被法律所否定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偷录人将录音、录像器材安装在自己家或者公众场合,那么一般就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所以只要录音、录像资料的内容确实能反映其配偶与他人有婚外情,这样的视听资料证据的证明力就大大增强,通常情况下,审判人员会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这个是犯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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