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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精神损害问题

2023-06-11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在知识产权领域,集中体现在著作权方面。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权利,具有权利双重性的特点,这也正是知识产权中的某些权利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客观依据。当权利人认为其遭受的侵权行为给其心理、生理造成较严重的伤害时,通常都会在提起物质赔偿的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具体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偿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侵害著作权人人身权依法可以适用非财产的民事责任形式,也可以适用财产的民事责任形式,如赔偿损失。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内。近年来,这类案件在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势头。虽然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明确判决给予赔偿的仅占少数,主要原因在于由于精神损害的适用条件及损害数额难以确定,因此造成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通常予以驳回。笔者认为,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如涉及到损害人身权益的,对侵权情节一般的,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形式即可,不需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权利人人身权利损害情节较重,确实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和弥补的,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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