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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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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等证明材料;其它可以申请公开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国务院公报。 《国务院公报》由国务院办公厅编辑出版,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主要刊载: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变动和人事任免的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公布的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重要文件。《国务院公报》每月逢十出版,全年36期;年度合订本每年2月份出版发行(上一年度)。公众可到当地邮局订阅。 (二)中国政府网。 中国政府网(www.gov.cn)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国政府网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具体方法: 1、目录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22个类别。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简单搜索:在信息搜索框输入关键词后,点击搜索按钮,可显示含有该关键词的信息列表;根据下拉菜单中的提示项,选择一个或两个限定条件,可以在关键词搜索的基础上缩小查阅范围。如需进一步缩小查阅范围,可使用“在结果中搜索”的功能,即在前次搜索的基础上,再根据需要选择不同条件进行检索。 3、高级搜索:设有文件名称、发文机关、发文日期、文种文号、全文、主题分类、索引号七种搜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检索。如:选择发文机关为“国务院”,即可搜索到国务院公开的全部文件;选择发文日期、文种文号、主题分类等多个条件,可搜索到满足上述条件的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首页还设有“目录下载”按钮。点击该按钮,可下载国务院办公厅按年度编排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其他 按照《条例》规定,公共图书馆、国家档案馆设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众可到所在地公共图书馆或国家档案馆,查阅《国务院公报》或浏览中国政府网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近年,随着打工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条例将推动土地依法有序流转作为当前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重中之重。条例规定了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条例对委托流转予以规范,规定“应当由承包方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流转委托书”;“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承包方名义与流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为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流转权,条例规定:“承包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同时,规定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受承包方委托,集中连片流转的收益由发包方代为结算的,发包方应当将流转收益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方。”通过以上解读,我们了解了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问题,如土地承包经营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承包权继承问题、征地占地以及土地流转的处理。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来说,了解并熟悉以上规定有助于知晓并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如需帮助,欢迎来法律365平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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