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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村委会无权将集体土地交给本村以外的个人与单位占有使用。讲的村委会与上市公司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村民可以以诉讼方...
户在人不在的情况,村委会应当把户在人不在人口的三十年不变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予以保留,在人不在的时候,为之保留的土地可以暂时承包给他人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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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耕地闲置久了会被收回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关于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问题,第三十一条写明“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条规定林地承包可以继承,非林地承包则只能获得承包的收益,而不是土地承包权。所谓的承包收益,举例来说,承包人种了水稻,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就去世了,其继承人可以收割这些水稻,作为遗产继承。但并不意味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芫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地区村里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也并没有被村集体收回。当然也有许多地区是严格执行这项规定的,如果是因为这种情况而被村委会收回土地,基本上很难再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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