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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三十三条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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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需要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当事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 2、如果当事人无法亲自前来办理结婚证明,并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结婚证明,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和委托人写的委托书,委托书中需写清楚具体委托事项,若受托人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可以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委托书。 3、如果是在外地结婚想迁移回来的人,当事人需亲自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原始登记档案,然后原婚姻登记机关会为当事人提供查询证明。 4、证明本人无配偶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书。 5、港澳台的居民开具结婚证明,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原件和有效通行证,以及居住地公证本人无配偶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书。 6、办理结婚证明的华侨需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国的大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书。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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