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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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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条件如下: 罪犯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 3、身体残疾,难以照顾自己。 4、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需要就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不危害社会的临时监外执行。
1、准予保外就医的条件是,患有严重疾病且需要保外就医。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一)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 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无期徒刑开始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的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有严重慢性病,长期治疗无效。但是,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良好,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过程中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等情况,可准予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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