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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游戏装备”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我国刑法中所指的财产应是广义上的物,“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这些虚拟财...
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其价值是可以认定的。在刑法上,要构成盗窃罪需要到达一定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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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司法环境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宜纳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中“财物”的范畴,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认定为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其他犯罪处罚,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果确实需要刑法规定,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不应当按照盗窃处理。主要考虑:一是虚拟财产与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异,被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产,超出司法解释权限。其次,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当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可以适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量刑。第三,盗窃虚拟财产的适用会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尤其是盗窃金额的认定,目前还没有一种可以普遍接受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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