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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政策, 哪些地方属于设施农用地

2021-10-01
根据《通知》规定,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3类: ⑴生产设施用地 ①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包括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温室,或是PC板温室等; ②禽畜舍用地,包括有机物处置设施、绿化隔离带等; ③水产养殖池塘及水渠等设施用地; ④育种、育苗场所及看护房。 ⑵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技术设施用地,粪便、污水等处理设施用地,有机肥料生产用地,农产品储存、分拣包装用地等,都属于附属设施用地。 ⑶配套设施用地家庭农场、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从事规模化生产所需的晒晾场、农机存放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用地由于是直接用于或者说服务于农业生产,因此性质还是属于农用地,是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进行复垦,如果是占用耕地的,要复垦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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