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5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237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